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6民初1号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冯志宏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冯志宏支付赔偿金10388元,冯志宏在鹤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冯志宏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冯志宏同意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冯志宏支付赔偿金10388元,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于2023年3月22日支付3388元,于2023年8月30日支付剩余的7000元;上述款项上缴国库;
三、被告冯志宏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之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任何消费者如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效力。
联系人:韩如月 民一庭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392-3380776
联系地址: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69号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2023)豫06民初1号-公告民初1(冯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