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信息

浚县法院就被告人邢某帆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寻衅滋事,被告人李某军等4人诈骗一案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12-27 15:10:21




    12月26日,浚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被告人邢某帆等十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寻衅滋事,被告人李某军等四人诈骗一案审判情况向河南法制报、鹤壁日报、浚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浚县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该案,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邢某帆、张某鑫纠集陈某、毛某强等人,分别在江西省会昌县、江苏省镇江市、河南省浚县以低价销售高档汽车为诱饵,再以收分期车或租赁车为名,采取暴力手段将卖与被害人的汽车抢走,并在江西省吉安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贵州省赫章县以收分期车或租赁车为名,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在二手车“中介”等处低价买来且不能过户或组装的高档车辆收回,形成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军在河南省浚县的案件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活动。

    另查明,2017年5月17日23时30分许,邢某帆伙同他人在浚县新镇镇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2018年3月1日,温某芳、连某敏、赵某霞伙同他人租赁高档汽车,欲将该高档汽车卖掉牟利,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浚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邢某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张某鑫、刘某男、姜某波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毛某强等12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李某军等4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于2018年12月26日进行了宣判。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