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山城区法院执行局在办理鹤壁市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干警和申请人沟通之后,申请人对执行干警的工作表示理解,案件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鹤壁市某公司和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鹤壁市某公司将房屋租赁给王某使用,租金每月2万余元。协议签订后,王某未按照协议缴纳租金,经多次催要,王某反而“消失”了。
2017年,鹤壁市某公司向山城区法院进行起诉。案件审理阶段,办案法官也未找到王某,经依法公告送达后,法院判决王某向鹤壁市某公司支付40万租金。判决生效后,鹤壁市某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对王某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各种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到王某在安阳的登记住所地进行了查找,委托王某登记住所地法院对王某在登记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等,均未找到王某。经多方努力,该案除查找到部分执行财产并发放给申请人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将采取的措施和执行过程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该案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说法:执行案件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另一类则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而第二类案件则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从此被束之高阁,也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官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