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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女起纠纷 家事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8-12-21 10:50:24


    近日,鹤壁中院民一庭法官到浚县法院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在家事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孙某甲和被告牛某甲2013年腊月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牛某乙。同居前原告接受被告订婚礼20000元,下帖礼30000元,嫁妆礼等2000元,共计52000元。原告嫁妆有“格力”牌空调等。2017年3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分居。原告带女儿牛某乙回娘家居住。2018年5月17日,原告给孩子下户口,改名孙某乙。2017年11月7日被告及其家人将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孩孙某乙(又名牛某乙)强行抱走。原告报案后经浚县公安局小河派出所调解未果,起诉至浚县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并自愿放弃要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中院民一庭法官在审理期间多次做和解工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减少双方抵触情绪,化解矛盾,中院民一庭法官决定到浚县法院巡回办理该案,并邀请家事调解员市妇联王香字部长共同参与调解。家事调解员王香字“背靠背”做双方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帮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在经过法官和家事调解员的苦口婆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由原来的情绪激动到最终的平心静气,并初步达成调解意见:为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双方不再相互争吵并抢夺孩子,孩子的最终抚养权由法院依法裁判,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享有定期探视孩子的权利。

    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的深入开展,浚县法院制定家事调解员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化解家事纠纷,修复家庭关系,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调解率达到了65%,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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