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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院长刘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发布时间:2018-12-17 16:09:31




    12月14日下午,鹤壁中院院长刘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2015年9月10日、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分别向张某某出具借款金额为35万元、55万元,月息均为2.5分的借据。2015年10月16日,张某某、孟某某夫妇通过张某某农村信用社账户向杨某某转账20万元,杨某某出具借款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两个月,月息4分的借据。2016年春节后,杨某某在张某某家中重新出具借据,将该三份借据中出借人的姓名更改为孟某某,借据内容、日期未变,原借据注明作废。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份伪造的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房产证,后将该证交给张某某、孟某某夫妇。2016年2月份,杨某某给付张某某现金2万元,同年3月30日,杨某某给付孟某某现金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军祥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前,刘明院长认真阅卷,拟定庭审提纲,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刘院长认真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控辩双方意见,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积极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庭审各方合法权益。庭审共持续一个小时,整个过程依法规范,庭审调查层次分明,法庭辩论精彩激烈,节奏紧凑高效。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张亚平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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