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下午,鹤壁中院院长刘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2015年9月10日、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分别向张某某出具借款金额为35万元、55万元,月息均为2.5分的借据。2015年10月16日,张某某、孟某某夫妇通过张某某农村信用社账户向杨某某转账20万元,杨某某出具借款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两个月,月息4分的借据。2016年春节后,杨某某在张某某家中重新出具借据,将该三份借据中出借人的姓名更改为孟某某,借据内容、日期未变,原借据注明作废。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份伪造的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房产证,后将该证交给张某某、孟某某夫妇。2016年2月份,杨某某给付张某某现金2万元,同年3月30日,杨某某给付孟某某现金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军祥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前,刘明院长认真阅卷,拟定庭审提纲,做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刘院长认真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控辩双方意见,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积极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庭审各方合法权益。庭审共持续一个小时,整个过程依法规范,庭审调查层次分明,法庭辩论精彩激烈,节奏紧凑高效。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