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环,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案件既然到了法院,法院就应该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百分之百的实现,自己只需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在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自己打了张“法律白条”,认为法院执行不力。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归根到底是很多人没有真正理解“执行不能”的含义。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执行不能”呢?这主要由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当事人风险意识不强等诸多原因造成。为了更直观呈现“执行不能”案件相关情况,鹤壁中院将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法院执行工作,理性认知“执行不能”案件的法律风险。
案例1
基本案情:
王某向孙某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孙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始终以种种借口推诿。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偿还孙某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及依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财产调查,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某无业,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王某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一般不设定抵押,法院在执行本案时,已经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2
基本案情:
刘某购买了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因张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支付刘某违约金5万元。在本案起诉前张某已经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及依据: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财产调查,发现张某名下有车辆一辆,但已经因其他纠纷被查封,法院依法对该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扣划了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59元。经查,未发现张某有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也未能提供张某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刘某通报,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经多方调查不能发现其行踪,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执行不能’不属于解决‘执行难’的范畴,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鹤壁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晓晔呼吁有关当事人、社会各界要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对执行法官多一分理解和信任,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合力决胜“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