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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还钱 法院可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8-11-23 14:45:27


    “濮阳公司已经把钱打到我们公司账上了,真是太感谢你们法院啦。”2018年11月22日,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原来,2016年鹤壁某商砼公司向鹤壁某工地供应水泥。该工地项目系鹤壁某建筑公司和濮阳某建筑公司共同施工。后两个建筑公司欠鹤壁某商砼公司水泥款70余万元未支付。鹤壁某商砼公司便将两个建筑公司起诉至山城区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个建筑公司按照调解协议支付了40余万,尚欠30余万元不再支付。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两个建筑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发现鹤壁某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濮阳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虽有大额资金,但该公司银行账户早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于是执行干警转变思路,决定从濮阳某建筑公司报告的财产情况中寻找线索。经过一番仔细查看,执行干警发现濮阳某建筑公司与外地企业合作颇多,在外地有多笔债权,且该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状况良好。

    掌握了这两条线索之后,执行干警与濮阳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提出,如果公司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将执行该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经过一番调解,最终,濮阳某建筑公司主动将剩余货款转入鹤壁某商砼公司的账户中,该案圆满执结。

    执行干警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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