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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企业案件

  发布时间:2009-06-17 09:33:41


    近日,鹤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多次盗窃该辖区国有煤矿保险柜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推动了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开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08年11月7日用自己偷配的该辖区某国有煤矿巷修队办事员办公室保险柜的钥匙,窃取现金22000元,之后又分别于2008年十二月份先后二次用同样的犯罪方法从保险柜中窃取现金24100元,第四次被告人又用同样方法作案时,因害怕放弃了盗窃行为,被告人的四次盗窃行为共窃取现金46100元。

    被盗企业代表旁听了本案的审理,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同和感谢,称人民法院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真正起到了为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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