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艾墨克斯(河南)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豫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艾墨克斯(河南)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扶持资金297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24.12万元(自2014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5日);二、艾墨克斯(河南)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垫付的农民工工资430.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79.59万元(自2015年2月13日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三、驳回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597.5元,由艾墨克斯(河南)印务有限公司负担246111.5元,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48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