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壁洁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惠银东方(鹤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豫0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惠银东方(鹤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鹤壁洁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3月6日及2012年11月12日签订的《融资合同》;二、鹤壁洁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惠银东方(鹤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融资款36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鹤壁洁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