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随着两声正义的枪声,罪犯邓喜平、周志强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被告人邓喜平2007年1月5日18日许,在汤阴县城乘坐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长安牌出租车(豫ET7132),当行驶到汤阴县宜沟镇黄下扣村后,邓喜平持刀砍击王某的头部和颈部,将王某杀死,抢走手机一部,现金150余元。然后驾驶王某的出租车将王某的尸体抛弃在鹤壁市山城区鹿楼环城路西鹿楼林场内,将出租车抛弃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水路西头北边的地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被他人用砍切器砍伤身体多处并离断气管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周志强因不满村干部对其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进行调整,1998年11月13日16时许,周志强持刀去找村干部王某说事,与王某之子王某涛发生冲突,周志强持刀追上王某涛,猛刺其左胸部、左前臂数刀,后潜逃。经鉴定:王某涛系左胸部刺创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鹤壁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邓喜平、周志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