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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被查封 老赖慌神忙履行

  发布时间:2018-09-06 09:11:07


    2015年,鹤壁市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欠王某某和高某某两家借款不能以现金偿还,提出以其在淇县某小区房产一套折价抵债,高某某家需要购买住房,但高某某债权不足一套住房的价值。

    当年8月14日,经三方商定,由王某某将自己对该批发市场的22.6万元债务转让给高某某,由高某某用于购买该房产,高某某为王某某出具欠条。就这样高某某顺利买到住房,该住房为其儿子、儿媳共同生活住房。

    2016年高某某偿付4.5万,下欠18.1万元未予给付。王某某一再追要,高某某未能偿还。

    该案经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高某某等四人包括其妻子、儿子、儿媳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18.1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王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高某某一直强调自己没有钱,经过全面调查,四人名下仅有财产为淇县的住房。经过调查,该房产虽为高某某名下唯一房产,但其符合查封拍卖条件,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通知高某某等人法院准备对该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这下高某某慌了神,立即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将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先期筹集了15万元转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9月4日,高某某向法院送来最后一笔执行款5万元,被立即转交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该案得以圆满执结。王某某高度赞扬了淇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司法为民、高效执行,对执行团队尽心尽责办案表示感谢。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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