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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法院对覃某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做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09-03 08:58:46


    8月30日,浚县法院对被告人覃某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刘某(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朱某(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伙同覃某某(已判决),程某(已判决)经预谋后,实施“仙人跳”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某伙同覃某某,程某经预谋后,让程某通过微信约一男网友到覃某某家,程某与该男网友发生性关系后,朱某伙同冒充程某丈夫的覃某某,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敲诈该男子。后朱某、覃某某将该男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扣下。经鉴定价值3000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覃某、刘某伙同覃某某,程某经预谋后,让程某通过微信约男网友范某某到覃某某家,程某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覃某、刘某与假冒程某丈夫的覃某某,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迫使范某某写下50000元的欠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诉讼中,被害人范某某对覃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刘某伙同覃某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要揭发他人不正当两性关系相要挟,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伙同覃某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要揭发他人不正当两性关系相要挟,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覃某、刘某、朱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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