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浚县法院积极创新调解程序,依法将保险公司纳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程序中参与案件调解,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诉讼成本。
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特别是关于保险理赔方面成为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的处理热点、法院审理的难点。面临这些问题,该院积极创新调解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将保险公司纳入到案件的调解程序中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应先由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花费周期较长,浪费诉讼资源,特别是在受害者急需医疗费而肇事者又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时,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的实际情况。依法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参与案件调解。
二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依法通知或邀请保险公司参与案件调解。然后法院组织原告、被告及保险公司就案件的赔偿问题进行三方磋商和调解。经过调解解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问题,确保伤者能及时获得医疗费。
三是针对有时保险公司经通知后,执意不愿参加调解的实际情况,依法告知原告可以直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然后再依法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后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今年以来,该院共依法通知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15件,占所审结的28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53.57%,调解成功率达100%,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