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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副院长主持调解 十多万元现金赔偿到户

  发布时间:2009-06-12 09:06:07


    日前,在鹤山法院副院长闫洪福主持调解下,使一起重伤害案件圆满调解,并将11万元赔偿金顺利转交案件当事人,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户某、原某、赵某均系鹤煤二矿周边居民,2008年2月23日下午,三人驾驶大货车到二矿洗澡,行至二矿北门岗时,被门岗执勤人员呼某拦下,呼某根据单位规定不准大货车进入,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户某等人将呼某跺翻在地,致使呼某脑颅受伤,构成重伤,八级伤残。案发后,原某、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户某在外逃一年后被抓获归案,案件移送至我院。呼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1万元,户某、原某、赵某一时拿不出赔偿款,双方出现对立情绪,矛盾可能再次激化。

    受理案件后,鹤山区法院刑庭干警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谈话,先稳定了双方情绪,再逐步协调赔偿款,最终促使双方达成11万元的调解意见。2009年6月5日下午,在法院领导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签订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方当场给付了被害人呼某赔偿金11万元,呼某领取了11万现金,并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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