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法院石林法庭在“调解年”活动中,采取委托调解的工作理念,促进了案件调解进度。
一是对到法庭诉讼的当事人,在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发出委托调解函,委托基层民调机构、相关组织先进行调解,力争将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是在辖区各村设立民事诉讼调解员,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优势,多方位多途径进行诉讼调解;
三是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相结合。对辖区民事案件立案前都要先行调解,将调解作为立案的前置程序。
四是实行诉讼全程调解制度。民事诉讼立案后,进行立案、庭前、审理、庭后、执行等不同诉讼环节的调解。把握一切可以调解的机会,调动一切参加调解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做好调解工作。
五是认真落实梯次调解制度。民事案件一律实行主审法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四级梯次调解制度,疑难、复杂案件主管院长也参与审判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