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鹤山区法院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调解,这是该院近年来调解解决的涉及到保险公司赔付案件第一例。
2008年9月5日8时许,在东施线施家沟路段,赵某驾驶豫FR1099号三轮汽车头朝东南方向与由杜某驾驶的豫FR1213号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杜某豫FR1213号车辆受损。双方协商未果,杜某一纸诉状将赵建红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车损1685元、评估费200元。
以往鹤山区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没有一起能够调解。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恐怕交通事故双方恶意串通,以调解的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有保险公司对相关判决,不论有理无理都上诉,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以便拖延履行期限。主观原因就是保险公司不到庭应诉,法官认为判决也不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一判了之。
“调解优先”是我们的工作原则。承办法官摒弃以往一判了之的做法,将保险公司的负责人通知到法院,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讲解调解并不就是必然损害其合法权益,相反,及时履行更加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是一种无形的宣传等等。经过数次工作,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赵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杜某车辆损失1685元和评估费200元。
原、被告都感到非常满意。对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的精神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