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法院新镇法庭为提高“调解年”办案质量,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通过多方面规范干警在调解案件中的用语,提高干警素质,树立了法官形象。
一是调解口语要求准确,即要求言辞标准确切。做到:(1)选用言辞要因场合而异。包括相对固定的场合,临时性场合,特殊场合等;(2)选用言辞要因目的而异。包括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3)选用言辞要因对象而异。包括对象的身份、年龄、性别、职业与职务、文化修养、性格、受好,以及与说话者之间的关系等;(4)选用言辞要因内容而异。包括政治性的、宣传性的、知识性的和生活性的等;(5)选用言辞要因时间而异。包括正常时间、法定时间、非常时间等。
二是调解口语必须鲜明,即要求口头言辞必须简洁、明了。做到(1)尽量选用质朴的话,而不选用虚妄的话;(2)尽量选用简短的话,而不宜选用冗长、罗嗦、过于琐碎和随意重复的话,以及不必要的口头禅等;(3)要求选用干净的话,而不宜选用拖泥带水的话以及脏话、粗话等;(4)要选用符合逻辑的话,而不宜选用语无伦次,诘屈聱牙的话;(5)要求选用通俗易懂的话,而不要选用晦涩的话,更不能选用不通用的方言、土话、黑话等。
三是调解口语要求生动,即要求口语形象、含蓄与感人。做到:(1)要注意选用形象、生动、富有哲理的话,而不宜选用套话、僵死的话或已淘汰的,没有生命力的话;(2)要求选用富有感染力的话,而不宜选用富丽堂皇、虚无飘渺的话;(3)要注意选用辞近、意远,婉转的话,而不宜选用类似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话;(4)要注意选用深沉、刚柔结合的话,而不宜选用一味追求缠绵、柔情蜜话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