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法院反腐倡廉体系,构建和谐法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们依据《实施纲要》的整体要求,按照市纪委和上级法院的具体指示,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全市法院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新的抓手,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法院活动,提高了法院廉政教育的吸引力、渗透力和感染力,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促进了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不断提高对廉政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2005年初,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3号文件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从反腐倡廉全局高度,提出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分析我院廉政建设情况,虽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对廉政文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认识不足,对廉政文化建设重视不够,重形式,轻内容,教育效果不尽人意。二是教育的针对性不强,侧重普遍教育,缺乏个性化教育,其感化力、渗透力较弱。三是教育方式简单,缺乏吸引力和时代感,不适应廉政建设形势的发展等。针对这些现象,院党组认为,如何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探索和实践的新课题。只有强化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干警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司法、文明司法。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的工作规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活动形式和要求,确定了“六有”目标,即:有廉政文化课堂、有廉政文化网站、有廉政文化长廊、有廉政文化书架、有廉政文化作品创作、有廉政文化内助评选,围绕廉政主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着力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营造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提高了干警保持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在廉政文化建设中,我们注重制度化、经常化、人性化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干警,力求内容上“富”、形式上“活”、载体上“新”、措施上“实”,把教育性、针对性、娱乐性、参与性结合起来,把先进的廉政思想渗透到各种文化中,渗透到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增强了廉政文化的感染力和渗透力,营造了“人人向往廉洁,人人保持廉洁”的崇廉尚廉文化氛围,使干警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启迪,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文化支持和思想保证。
二、创新方法,多措并举,努力增强干警廉政意识
抓好廉政文化建设,既要坚持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又要坚持探索创新,使廉政文化在内容、形式、载体、机制上不断适应法院发展建设的要求。法院廉政建设文化首先是一种思想文化,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的文化占领思想阵地,使廉洁司法成为广大干警共同的信仰、追求和自觉实践,培养他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道德品质。为此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创新教育方法,努力增强广大干警的廉政意识。
(一)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在廉政文化建设中,我们首先从政治思想教育入手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利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八荣八耻”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等活动为载体,用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干警,用正确的政治思想武装干警,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干警,用高尚的情操感染干警,用廉洁的意识引导干警,培养积极向上的司法廉政文化,提高了广大干警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保持了正确政法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加强主题教育,突出实际效果。为推进全院廉政建设文化建设,我们突出抓好廉政主题教育,重点开展了“四个一”活动,即读一套廉政书籍、组织一次廉政知识测试、看一组反腐倡廉的电教片、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等,增强教育活动的感染力,提高廉政教育效果,使广大干警正确地树立好“六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解决好“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回答好“三个什么”(我当法官为什么?当了法官干什么?法官的职责是什么?);坚持好“两个务必”(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实践好“一个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紧紧围绕广大干警关注的倾向性问题,既面向未来讲通“大道理”,又立足现实讲透“小道理”,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种素质教育、全面教育,不断提升精神境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加强示范教育,突出引导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近两年来,我们结合实际,采办举行以树立形象、弘扬正气为主题的先进事迹报告会,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座谈交流,举行廉政主旨演讲等形式,从正面加大反腐倡廉教育的力度。在示范教育中注重突出时代性。一是学习具有时代特色艰苦奋斗、勤廉兼优、一心为民的好法官先进典型,如郑培民、任长霞、宋鱼水、李其宏等,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激励作用。二是注意挖掘、宣传、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去年以来,我们先后树立了以市法院邢天成、宋学军为代表的一批办案能手,执行能手、优秀党员等先进个人,及时进行宣扬,并组织干警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使示范教育更加形象、具体,更具有说服力和感召力。三是组织干警到爱国主义基地、改革开放前沿、重点建设工程等地参观学习,重温入党誓词,开阔干警视野,启迪干警心灵。四是组织干警观看以先进英模人物为原型和具有教育意义的电影电视,以此引导干警争做勤廉公仆,争创一流业绩。
(四)深化警示教育,突出防腐重点。我们在开展正面教育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开展警示教育。先后组织干警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到新乡监狱近距离目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的高墙生活,由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观看《歧路难返》、《蜕变的人生》、《走上被告席的大法官——吴振汉受贿案警示录》、《王怀忠的两面人生》、《扭曲的人生——李真受贿案剖析》等十余部电教片,学习了中纪委、最高院和省高院查处的腐败典型案例通报,使大家心灵上受到了震撼。教育中,我们还着重抓了审判、执行和后勤人员的廉政教育,帮助他们算好“七笔帐”(政治帐、经济帐、名誉帐、家庭帐、亲情帐、自由帐、健康帐)、过好“五关”(名利关、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以此警示干警,不闯“红灯”不踩“红线”。实践证明,开展警示教育,比一般教育更具有说服力和震撼力,起到了关口前移,见微知著,未雨绸缪的作用。
(五)拓宽教育思路,扩大教育范围。在廉政文化建设中,我们不断拓宽教育渠道,扩大教育范围,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结合起来。一方面向干警家属倡导树立家庭助廉意识、创建廉洁文明家庭,利用座谈会、致法官家属一封信等形式,通报干警工作情况,希望干警家属当好“贤内助”。院领导每季度对分管部门干警进行一次谈心,中院每年举办一次全院干警和家属参加的“春节联欢晚会”,营造了“建立家庭防线,常敲廉政警钟”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约束干警业外活动,延伸监督范围。要求干警自觉遵守“三德”,即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六不”,即不得从事经商活动,不得为获得特殊照顾而披露法官身份,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看的内容不看,不该吃的宴请不吃,不该拿的财物不要,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
(六)营造氛围,使干警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廉洁司法教育。我们把廉政文化的内容多样化,营造春风化雨式、充满人情味的廉政文化氛围,在法官书屋专门设立“廉政书架”,投放廉政书籍300余册;在办公楼、审判区建立法院廉政文化长廊,悬挂廉政格言80余幅;开设廉政文化宣传专栏,创作收集警句格言300余条,每周两次选择部分内容,在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每年订购发放有廉政内容的台历,使干警每时每刻都在廉政文化的氛围中受到提醒和感染。
三、健全内外监督体系,确保“廉政文化进法院”活动落到实处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我院着力把廉政文化建设融入法院管理中,注重以廉政理念指导制度创新,以廉政制度固化权力运行流程。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活动的落实。二是完善制度,夯实廉政基础。针对当前反腐败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制度等项制度,实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三是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活动实效。全院上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廉,层层述廉,自我诺廉。党组成员根据分工,采取业务指导与执法执纪监督相结合,实施双重考核;根据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为每一名干警建立了廉政档案,对重点岗位、重点案件强化监督,确保了队伍的纯洁性。四是加强内外协调,筑牢廉政防线。在抓好内部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聘请了25位特邀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等,充分听取各方面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在廉政建设和廉洁司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借助外部的力量,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效果。
近年来,我院既重视突出特色,又强调整体推进,既注重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实践活动,又注重进行廉政文化理论研讨;既注重思想道德观念的培育,又注重廉洁司法行为的规范,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有力的促进了廉政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广大干警廉洁司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明显减少。在今后的活动中,我们将继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廉政文化进法院活动向纵深发展,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公正高效、清明廉洁的法官队伍。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