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鹤壁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致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就附带民事的丧葬费、抚养费等部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法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男,16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黄某某(男,17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行至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西鹿楼村小学附近时,郭某某看见其父和被害人陈某某在一起,即心生愤恨,随伙同黄某某上前对郭某某的父亲、陈某某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因被打击腹部致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医学诊断,陈某某生前患有慢性脾淤血、肝炎等疾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郭某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黄某某作案时16周岁,应当对二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黄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法定代理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损失,且考虑到被害人陈某某生前患有慢性脾淤血等疾病,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陈某某在案件的起因方面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表示不上诉。
该案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害方的激烈情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避免了新的不稳定因素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