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区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并成功调解一起判决未生效案件,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9月份,原告王甲等人在鹤壁集乡孙圣沟村为被告王乙、王丙拆除老房时,由于房梁及房顶断裂,王甲受伤,经鉴定综合评定为8级伤残。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乙、王丙(两人系夫妻)承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费等共计158324.7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到案件的事发地鹤壁集乡孙圣沟村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事情发生的过程,并就案件的处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多次做被告的调解工作。由于本案的原告是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东姚镇黄虻峪村,合议庭成员放弃休息时间,赴林州市原告家看望原告,了解伤情和案情,并做原告的调解工作。干警们奔波于孙圣沟村和林州市,采用多种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认为其并未雇佣原告为其拆除老房,且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给付。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鹤山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依法做出判决,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的60%,共计47604.49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不服本院判决,均表示要上诉。
案件虽然宣判了,但法官仍不放弃对该案的调解。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原告仍急需医疗费用,且已债台高筑;被告虽开办有小厂子,但由于经济危机,早已停产不干,履行能力差。如等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一是时间长,二是执行效果有可能也不理想。如能协调解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于是合议庭成员就又召集双方当事人,采取共同讲和个别谈等方式,讲法析理,晓以利害。通过近三个小时的耐心细致工作,终于使当事人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王荣伏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1000元,于2009年5月29日前付20000元,剩余21000元于6月10日前付清;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两被告加付原告3000元;履行完毕后,双方两清,互不追究。被告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就从亲戚朋友处借款20000元,给付了原告。一起难缠的损害赔偿案件被成功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