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遵照省高院指定管辖决定,鹤壁中院受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李志刚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7年,李志刚(男,1959年2月,副厅级)在担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5580万元。2015年至2016年,李志刚指使他人使用虚假的贷款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3840万元。2014年6月,李志刚安排他人使用虚假贷款资料,在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00万元,后高息借给陈石头,违法获利203.77334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志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