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该院首例以调解方式解决涉保险公司赔付案件。
2008年9月5日8时许,在东施线施家沟路段,赵建红驾驶豫FR1099号三轮汽车头朝东南方向与由杜保国驾驶的豫FR1213号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杜保国豫FR1213号车辆受损。双方协商未果,杜保国一纸诉状将赵建红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车损1685元、评估费200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摒弃以往一判了之的做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负责人,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讲解调解并不必然损害其合法权益,相反,及时履行更加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等。经过数次反复做工作,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赵建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杜保国车辆损失1685元和评估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