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耐心的调解,我现在就申请撤回再审。”
“谢谢你们的不懈努力,我们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了。”
5月28日,在山城区法院法官的多番调解下,王荣(化名)与王斌(化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斌向法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的申请,并与执行申请人王荣(化名)达成了执行和解。一次调解,使原本存在于两个程序中的矛盾都得到了化解。
王荣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进入了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王斌对原生效判决不满,向我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在再审审查阶段,承办法官首先召集了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往来账目进行核对。承办法官本着用事实和情理说话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彼此的想法,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最终确定了还款意见。5月28日,王斌向法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的申请,并与王荣达成了执行和解。一次调解,使原本存在于两个程序中的矛盾都得到了化解。这种方式,不仅快速有效的为当事人解决了问题,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总结经验,举一反三,是否可以在以后的再审审查或执行异议之诉中,在当事人都同意的前提下,将调解前置,从而通过更为平和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新的帮助力呢?
民事再审制度和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权益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再审所面临的都是生效裁判,其经过一审或二审法院审理,绝大多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但不可否认,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中,也有个别案件存在瑕疵。有些申请再审的案件可能同时有执行案件或相关的其他正在一、二审程序中审理的案件,经常一等再等,久等难决。如果对这类案件都通过启动再审进行改判,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此时,如果能够在当事人自愿和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法官耐心积极的引导,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从而重新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样一来,复查案件解决了,执行案件、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随之解决了,一调双解,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同样,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新的诉讼类型,民事诉讼法只有第二百二十七条一个概括性条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时仍有不少情况缺乏针对性。如果法官与执行员可以联手办案,协同调解,为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相信也可以获得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的理解,从而尽快、彻底地解决矛盾,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一种新的助力。
“和为贵”的理念在我国人民群众的思想中早已经根深蒂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和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也能够为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如果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有效的运用调解手段,相信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