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豫06民初12号
鹤壁洁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惠银东方(鹤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解除惠银东方(鹤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鹤壁洁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和2012年11月12日签订的两份融资合同;二、鹤壁洁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惠银东方(鹤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归还融资股款人民币360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鹤壁洁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