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豫06民初14号
艾墨克斯(河南)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艾墨克斯(河南)印务有限公司返还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扶持资金2972万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24.12万元(自2014年8月5日至2018年3月5日);二、艾墨克斯(河南)印务有限公司返还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农民工工资430.24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79.59万元(从2015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合计509.84万元;三、实现债权的费用30万元由艾墨克斯(河南)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