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浚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撤销(2014)浚刑初字第17号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成立浚县亚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县亚圣公司),2010年10月份开始,李某分别在浚县王庄镇、善堂镇、小河镇、屯子镇、新镇镇成立了五个分公司以及通过杨某等个人进行吸收资金。李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采取“总公司对分公司(或个人)、分公司对业务员、业务员对群众”的模式,面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该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李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后仍继续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20854.26万元,李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之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8626.09万元。
另查明,2010年10月25日,李某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142.38万元,从鹤壁春宇置业有限公司购置了位于浚县黎阳黄河路北段路东的一套房产,该房产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其堂妹。
2010年11月17日,李某在浚县亚圣公司车辆已满足办公需要的情况下,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95.8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A8L3.0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5年1月12日,李某以此车为抵押物,从樊某处借款70万元。后因李某无法偿还该笔借款,该车现被樊某占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表示对判决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