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辖区,建立了“三级”调解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所管辖的辖区社区涉农案件日益增多,大量纠纷以案件形式不断汇集到法院,结合派出法庭实际情况,为彻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山城区法院与相关单位紧密联系建立调解“三级”机制。即村委会、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司法调解三结合的调解机制。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该院规定:凡涉农案件前往派出法庭咨询或准备立案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先由村调解组进行首次调解,并拿出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因为村一级调解组织,地处案发现场最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若当事人对调解不服或不履行调解内容,相关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到乡司法所设置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申请调解。若对乡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仍有异议,相关当事人可到法庭结合前二次调解意见进行诉讼前的司法调解。三次调解不成,由法院立案进入正式诉讼程序。
“三级”调解格局的形成,使涉农案件数量逐步减少,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