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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 当取之有道,心萌贪念 却枉为师表

  发布时间:2018-04-19 10:53:43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园教师诈骗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章某某系某幼儿园的一名年轻的幼儿教师,平日里性格开朗,为人热情,受到了幼儿和家长的一致喜爱,同时也因为工作上进,被幼儿园任命为两个班级的主班老师,负责六十余名孩子的日常照顾以及幼儿园一些事务性工作安排。但是,章某某内心并不满足,她想趁着自己年轻多赚点钱,于是借了一些高息贷款和网络贷款,开了一家小店,谁知经营不善,没多长时间就关门倒闭了。由于微薄的薪水不足以偿还每月高额的利息,于是章某某便动起了歪脑筋,想利用自己在幼儿园工作的条件,以及幼儿家长对自己的信任,用来“周转”些钱。

    每年开学之初,这家幼儿园都会推出一些学费优惠活动,2016年至2017年,章某某虚构幼儿园推出交一年学费免一个月学费、交半年学费免200元等事实,利用自己主班老师的身份,骗取幼儿家长吕某、赵某某等二十余人的信任,通过现金或微信等方式,代收学费六万余元。幼儿园发现后,督促章某某将其代收的学费交回来,但是章某某就玩起了“躲猫猫”,一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幼儿园和家长们选择了报警。章某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没有能力退赃。在庭审中,经过法官的当庭教育,章某某认识到错误,想起年迈的父母,刚满两岁的女儿以及可能分崩离析的家庭,当庭表示愿意退赃。通过法庭做工作,章某某的家属代其将全部赃款退出,并获得了幼儿园和家长们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为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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