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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4-11 08:29:10


    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执行干警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之所以产生上述误解,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有真正理解何为“执行不能”。

    2016年3月,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许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但是在判决生效后,许某仍拒绝支付赔偿款,无奈王某家属只得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经过财产调查后,并未发现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许某在事故发生后就下落不明了。面对案件即将进入僵局,执行干警并未放弃,再次进行细致的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早在事故发生后就将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转移,根据这条线索,执行干警顺藤摸瓜,经过不懈努力,一举将被执行人许某抓获。在法院,面对执行干警的劝说,以及下一步的刑事追责,被执行人许某主动要求履行对王某的赔偿款,以求取得王某的谅解。

    在这起案件当中,被执行人许某明明有履行能力,但是他却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以此来规避法院执行,使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给当事人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类案件就属于“执行难”的范畴,也是人民法院要大力解决的案件。

    2016年9月,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张某应支付赵某赔偿款5.6万元,因张某拒不履行,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发现张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某还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张某的父母也无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鉴于此情况,执行干警合议后决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的被执行人本身条件就极为困难,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干警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到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除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只得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并不是说案件就此放下了,对于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申请执行人,淇滨区法院建立有司法救助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同时,淇滨区法院还将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都建立了动态台账,对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定期进行财产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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