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6年1月13日晚7时许,李某伙同朱某某、张某等人行至鹤壁市山城区毛主席像附近时,将魏某某、肖某某、董某某三人强行拉至山城区红旗街五巷考试书店胡同内,对三人实施殴打,抢走三人随身携带的三部手机及10余元钱,并于当晚将其中一部华为P8手机卖至山城区奔流街与长风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某手机店中,获得赃款500元,用于吃饭等消费。2018年2月公安机关在山城区老军分区院内某KTV将李某抓获。3月初被告人李某家属代其赔偿三名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经审理,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李某初中毕业后,因成绩不佳而未继续求学,家长忙于生计,平时生活中对李某疏于管教,在家庭和学校教育双面缺失的情境下,李某自身又处于青少年叛逆期,加上其又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致使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的家长代其赔偿,并获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