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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现金12.5元 换来徒刑整6年

  发布时间:2009-06-03 15:19:16


    见钱眼开。这句话用来形容过于看重金钱的人。日前,这样一位见钱眼开的少年,因抢劫12.5元现金,却为自己换来6年有期徒刑。

    郭某游手好闲,整天不务正业。2003年曾因犯抢夺罪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但是他并不思悔改,于2008年4月6日19时50分许,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与朝霞街路口欲抢夺徐某的提包,因徐某不放手,郭某驾车将徐某拽翻倒地拖走十余米,并用脚踢徐某,后将徐某的提包抢走,包内由先进12.5元及化妆品等物,郭某被公安人员追赶抓获。

    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郭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判处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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