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不断的频繁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所波及的各类矛盾日益繁多和复杂,当矛盾激化到某种程度时,就会发生如似火花般的矛盾碰撞,一些不法分子就会为其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的失调,导致精神的失控,而趁机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和个人的财产安全乃至夺去他人的生命,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目前,各类刑事犯罪处于上升趋势,司法警察保障工作日益加重,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其中的保障问题。根据最高法通报的近年来在全国法院系统发生的爆炸事件和罪犯脱逃事件的教训,结合本地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做好司法警察刑事审判保障工作的关键性问题,就是抓好刑事审判保障工作中的“三道防线”。即:抓好押解看管第一道防线,抓好安全检查第二道防线,抓好庭中秩序第三道防线。抓好这“三道防线”是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
“三道防线”的内容,是根据司法警察保障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性质和特点总结出来的,是我们多年保障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具体措施,更是落实法警工作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中整顿方案的具体行动和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警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下面就如何抓好“三道防线”作如下论述:
一、抓好押解看管第一道防线,是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前提
刑事审判开庭之前,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被羁押的人犯强制提押,押送到指定地点,并在指定地点临时看守和管教的过程。准确、安全、可靠地完成这一过程,笔者认为这是第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出现问题,审判工作就不能正常开庭,若发生自残、自杀、行凶、脱逃和协逃事件,将会导致审判工作无法实现,若发生串供事件将会导致审判工作的失败,所以说抓好这一道防线是保证审判工作的前提。
如何抓好第一道防线,我认为应从以下两点做起:
(一)做好押解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任押解任务,不仅是代表国家法律,更主要是代表着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只要手续齐全,其他任何机关、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或阻止。另外,押解是一种强制性行为,是不以被押解人犯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人犯必须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根据押解工作的这一特点,应正确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按时。按照庭审计划,做到不迟不误,既不要提前很长时间将人犯押解出监所,以防止增加看管和警械的工作量,又要保证按时开庭。二是准确。1、要认真检查有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准确,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有关监所的规定。2、要仔细核实押解时间,人犯羁押的监所和押解到达的地点。3、要认真核对人犯身份、数量,防止错提和漏提。4、押解、还押时对人犯要安检。三是安全。押解过程是一种运动状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易发生脱逃、行凶、自伤或是其他问题,执行任务的法警一定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注意人犯上落囚车时的警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接近,保证安全地将人犯提押到指定地点。
(二)做好看管工作。司法警察看管人犯的主要任务是:监视人犯的活动,制止人犯的违章、不法行为,包括看守和管教两方面。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严密监视人犯活动,防止人犯脱逃、自杀、自伤、行凶和串供、传递信物;二是防止外来因素对人犯的伤害,保证人犯的人身安全;三是防止外来因素对人犯的干扰和其他人犯串供,以致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四是制止人犯的违章、不法行为;五是对人犯的生活、卫生进行管理;六是进行法制道德教育,以及服从审判,认罪伏法的教育。
与此同时,担任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还应遵循以下职责:一是不得擅自离开人犯羁押场所,不准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阅看书、报,不得与人犯或其他人员谈论案情;二是要及时予以制止人犯不法行为,但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也不准对人犯变相体罚;三是人犯在看管期间如交出有关案件的材料或其它检举、揭发材料,看管人员应及时移交有关承办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四是看管人员不准让无关人员及人犯的亲友进入羁押室,不准受人之托,给人犯带食品和其它物品;五是加强羁押室安全设备的配置,如:加固门窗,设软包装,增监控设备和配置通讯工具;六是遇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抓好安全检查第二道防线,是刑事审判工作安全顺利实施的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时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严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物品进入审判场所,否则会埋下不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恶性事故的发生,为了吸取最高法通报的7起爆炸事件和22起脱逃事件中的教训,我们把安全检查工作设定为第二道防线,抓好这道防线,是刑事审判工作安全顺利实施的保证。
如何做好安全检查这道防线,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安全检查设备的配置,如安全检查门、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
(二)担任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负责,根据开庭时间,适时提前10-20分钟时间进行安检,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物品进入审判场所,开庭后除审判长认为需进入审判庭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再进入审判庭。
(三)司法警察在履行安全检查时,应具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是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四)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3、精神病和醉酒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6、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五)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1、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2、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3、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4、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六)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一是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二是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三是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七)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抓好庭中秩序第三道防线,是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刑事审判工作,不同于其它审判工作,应特别强调庭中秩序的维护,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因刑事审判的被告人大多是一些恶性较深的罪犯,通过审理很可能给于重判至直死刑,尤其是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其罪犯在二审中求生的欲望更加强烈,思想矛盾反映突出,罪犯心理容易崩溃,不理智行为容易发生。再是,旁听人员好奇心强,心态不稳,很容易激动,以至哄闹法庭的事件容易发生。为此能否做好防范工作,维护好庭中秩序,是我们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如何抓好庭中秩序第三道防线,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对值庭工作的认识,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二)做好值庭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三)司法警察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2、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3、传唤证人、鉴定人;
4、传递、展示证据;
5、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应予以劝阻、制止:
1、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2、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3、鼓掌、喧哗、哄闹;
4、擅自发言、提问;
5、吸烟或随地吐痰;
6、使用通讯工具;
7、其它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五)对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审判长指令,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六)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由庭中警卫组、传递证物组和安检组的法警在带队领导的指挥下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四、抓好“三道防线”工作中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在押解、看管、值庭中,法警要死盯硬守,密切注视罪犯的动态,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把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
2、在押解、看管时,禁止外界人员接近罪犯。
3、在押解途中,禁止外界车辆插入车队和禁止可疑车辆尾随。若发现有自杀、自残、行凶、逃脱迹象时,押解法警应果断予以制止,若发生脱逃时,押解法警在加强对其他罪犯看押的同时,集中其余警力应迅速将脱逃罪犯抓获,必要时可使用枪械;若发现途中有外界人员和车辆长时间尾随或者有协逃可疑时,应鸣警报,加快车速,如仍不能摆脱时,后卫警车法警应有效阻截尾随人员和车辆,并查明原因或先行拘留有关人员和扣押车辆。
总之抓好“三道防线”工作很有必要,它是我们司法警察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