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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法院维权伸正义 伤者感谢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7-12-11 14:57:57



    12月8日,在鹤壁中院第九审判庭,王某与妻子拿着一面写有“公正执法,天平卫士”的锦旗,送给民商事审判第三团队的法官们,王某的妻子向合议庭深深鞠躬,她激动地说:“感谢翁庭长,感谢第三团队的法官们,你们敢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我和老王一辈子也忘不了。”

    2016年7月26日,某物业公司的保安王某骑着两轮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和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损失为:医疗费9905.45元、误工费1681.71元,护理费2004.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240元,合计14551.46元,王某主张电动车维修费600元,提交的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支持。李某提供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其维修车辆支出20000元,因涉案事故王金牛与李运喜承担同等责任,故王某应支付李某修车款10000元。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4551.46;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车辆损失10000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的伤情以及其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出院后医院多科室会诊医嘱、诊断证明,结合王某单位工资表,能够证明王某在2016年7月26日-2017年1月31日(即190天)存在误工损失(含住院24天)。一审认定王某的误工时间不当,应予纠正。此外,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和李某的车辆均有损坏。王某提交了维修发票,并在二审中进一步提交维修证明和清单,某保险公司和李某均无异议,故王某主张的维修费600元,应予支持。即认定王某的损失为医疗费9905.45元、误工费12666.67元、护理费2004.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240元、车辆维修费600元,并判决由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5823.7元,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车辆损失1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各方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赵敏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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