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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进城务工眼受伤 法院和解喜领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7-12-05 08:34:45




    12月4日,家住山城区石林乡小寨沟村的霍某在鹤壁中院法官的帮助下,与工头李某以及某加油站握手言和,并当场领取第一批受伤赔偿款14万元。

    霍某经常在周边城市工地打工干些零活,某加油站因需装修办公楼,便将工程包给工头李某,李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雇佣霍某等人进行施工。2016年5月2日,霍某在工地干活的过程中右眼被钢钉打伤,霍某的眼球破裂伤的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霍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张某垫付医药费4100元,后张某失踪。霍某无奈将张某、李某和某加油站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对张某公告送达、开庭,并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判决,由张某、李某、某加油站连带赔偿霍某各项损失共计162233.67元。某加油站认为霍某的伤应由雇主张某承担,其不服,提起上诉。

    鹤壁中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本案二审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但因张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最快12月底才能开庭,在加上判决的公告期等,本案需要等待的期限过长。为使霍某早日拿到赔偿款,合议庭决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对某加油站、李某、霍某进行调查询问。通过多次的讲法释理,某加油站和李某认识到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规定了相应的资质条件,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对造成本次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过错。同意积极拿出赔偿款解决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李某、某加油站与霍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加油站一次性给付霍某赔偿款11万元,由李某分期给付霍某赔偿款4万元,第一批3万元,第二批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1万,霍某可就一审判决款项差额部分即12233.67元(162233.67-150000)向张某申请执行。12月4日,三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某加油站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赵敏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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