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在鹤壁市山城区某村,李某与王某因宅基地纠纷引起打架,李某在打架过程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同时2017年3月16日鹤壁市山城区公安局分别对李某与王某给予行政处罚,认定双方打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轻微,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给予李某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殴打原告李某, 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打架,公安机关对双方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原告对此事打架也具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一家亲”,但邻里之间的相处,免不了磕磕绊绊,但在发生矛盾时,如果双方缺乏谅解礼让,理解和沟通不够,往往会导致矛盾升级,就像本案,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最终的结果是两败俱伤,还伤了和气, 失了睦邻。所以在以后的邻里相处过程中,尽量多沟通,多交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创造邻里和睦的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