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法院石林法庭在“调解年”活动中,为保证案件效果,制定五项措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制相结合。在做好立案的同时,对到法庭诉讼的当事人,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发出委托调解函,委托基层民调机构、相关组织先进行调解,力争将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是建立诉讼全程调解制度。民事诉讼立案后,进行立案、庭前、审理、庭后、执行等不同诉讼环节的调解。把握一切可以调解的机会,调动一切参加调解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做好调解工作。
三是认真落实梯次调解制度。民事案件一律实行主审法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四级梯次调解制度,疑难、复杂案件主管院长也应当参加审判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
四是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各法庭在辖区内离法庭较远的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采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人员的“三固定”方法,开展巡回审判,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五是通过开展“争做庭室调解能手”活动,调动干警参与案件调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力求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