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城区鹿楼村的王某2014年不幸发生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工伤发生后,由于某公司未向王某支付伤残补助金,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经仲裁,某公司应当在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2万余元。
仲裁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义务,王某向山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王某由于受伤,无法从事重体力,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又经过调查,发现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足以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随即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执行法官便向金融机构发出了协助扣划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直接在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并通知王某从法院领取了应得的执行款,王某的权益得以维护。
执行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