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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恋网吧实施抢劫 法律无情判刑七年

  发布时间:2009-05-31 13:58:32


    日前,山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网上浏览不健康内容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犯罪案件,以被告人赵某犯抢劫、强奸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19时许,赵某在山城区汤河街宝马小区内尾随张某、王某并进入张某家中,其对张某、王某进行威胁,意欲抢劫,后因张某呼救逃离现场。2008年12月16日13时许,赵某在山城区第五中学西边小路上,将上学途中的王某(1997年9月4日出生)带至山城区第十小学西一废弃机井房内,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将王某某奸淫。另查明,被告人赵雪飞因犯强奸罪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在宝马小区内抢劫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着手实施抢劫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抢劫犯罪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可以对其实施的抢劫犯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实施抢劫、强奸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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