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发展。
2007年11月,受害人赵某醉酒后跌入某企业家属区的水沟内死亡。其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9万余元。鹤山区法院曾在事发地现场审理该案,并广泛征求旁听群众意见,群众也希望该案能调解结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则认为列自己为被告,主体错误,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意见截然相反,调解难度很大。
为了妥善解决此案,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的同志先后三次到原告家中做工作,五次找到被告企业做工作。经对原告辨法析理,原告认识到自身在此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降低了赔偿要求。在做被告调解工作时,被告主要负责人避而不见。在得知主要负责人周六值班的情况后,办案人员放弃休假日,终于见到了被告主要负责人。但被告主要负责人声称:“这个案件你们法院愿意怎么判就怎么判,我们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基层院打不赢我们到中院,中院打不赢我们到省院。”办案法官面对被告企业的强硬态度,没有丝毫灰心,从事实到法律,从情理到法理,向被告主要负责人阐明利害关系。心诚所致,金石为开,被告某企业不仅为办案法官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所感动,也认识到在此案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万元。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辛苦工作下,终于以调解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