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专门盗窃村民经营的小饭店。
2016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某破窗进入鹤壁市某村民经营的饭店,顺利窃取了香烟两条。离开后,张某寻思着,这些饭店都是村民在本村里自己经营的农家乐,一般都规模小,管理松懈,多数饭店不营业时店里根本没有人,这为张某作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掌握了这些信息后,张某便大胆起来,随后召集了其他两人,多次到这类饭店作案,窃取散烟、方便面、红酒、酸奶等物品。
案发后,张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山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张某及其他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