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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执联动提高裁判自动履行率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22 17:28:49


为充分发挥法院审判与执行整体合力,强化审判与执行相互衔接配合,促使生效裁判得到实际履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大局意识,深化审执联动工作理念

(一)审执并重原则。充分认识审判与执行的不可分割性,从利于执行、确保裁判目的实现出发,在思想上行动上做到审执协调统一。

(二)合法性原则。审判与执行均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为案件执行创造条件。

(三)效率原则。审判与执行相互衔接,实现案件信息沟通共享,减少重复劳动,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为民原则。审判与执行均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采取财产保全、风险提示等措施,合理、经济、高效,努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裁判自动履行率

(五)充分发挥诉前、诉讼期间财产保全措施的积极功能。审判部门要将提高裁判自动履行率纳入工作目标,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处分财产;当事人未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时可以提醒当事人,紧急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审判部门的财产查控,确保财产保全落到实处。

(六)审判部门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注重调解协议履行的可能性和可执行性,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调解协议要有逾期履行惩罚条款,提高案件的当场履行率及自动履行率。对分期履行的调解案件,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

(七)刑事案件适用财产刑的,在审查过程中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的联系,及时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人或其亲属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八)审判部门依法作出裁判时,要考虑裁判的可执行性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做到裁判主文具有可执行性,内容明确具体严谨,避免产生歧义。

(九)强化权利义务告知。审判部门在送达《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时,一并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环节中的权利义务、风险及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

(十)执行部门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强化执行和解工作的同时,正确运用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打击拒执犯罪、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相关制度,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提高生效裁判实际履行率。

(十一)执行部门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主动加强与工商、不动产、银行、企业征信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研究制定高效可行的执行措施,全面实现审判工作成果。

三、注重信息共享,加强审执联动考核

(十二)案件审理中,审判部门应详细准确记载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调查核实的财产状况等信息;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以及有信访记录的,将相关信访材料或情况说明附副卷。

(十三)案件审理结束后,审判部门应及时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查控清单等有关执行的信息材料整理入卷,与执行工作相互衔接。

(十四)执行部门受理案件后,及时调阅审理阶段的卷宗材料,注重审理阶段与执行阶段强制措施的协调与衔接,加强案件信息的沟通与共享。

(十五)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认为执行依据的裁判主文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可以采取召开协调会或案件专题会的形式与审判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确定执行的,报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因裁判主文有歧义确实影响执行的,经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后作为扣分项计入法官个人绩效考核成绩;对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按法官个人绩效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十六)审判部门落实审执联动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案件调解结案后当场履行、自动履行或履行后撤诉的以及判决后自动履行的案件数量作为加分项计入法官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上述考核工作由审管办与法官管理处负责。

(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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