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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16 19:27:04


为规范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行为。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全市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要逐级上报市中院、省高院备案批准。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各县区法院执行局负责进行。

各基层法院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协调和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同时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书制作,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制作,接受咨询及看样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执行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二)腾空房产;

(三)合议确定保留价;

(四)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五)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六)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七)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八)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九)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执行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第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相应纸质媒体、拍卖标的所在地刊登或张贴。对大宗土地、房产拍卖的,要同时在省级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还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或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鼓励在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转发。

第七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动产按起拍价的10%至20%确定,不动产按起拍价的5%至10%确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第十条  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下列标的物一般均应在网上拍卖:

(一)机动车;

(二)产权明晰、已腾空的不动产(包括异地);

(三)机器设备;

(四)其他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第十一条  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执行局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细致核对,确保拍品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二)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三)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四)抵押情况;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

(七)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二)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三)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四)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八)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执行局应及时关注竞拍全过程。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中,依法需要降价的,对于动产,每次降价幅度不得低于15%,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每次降价幅度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暂予扣留。如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足的责令其补交。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执行局应在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于10日内交付标的物。

拍卖未成交的,对于动产,应及时征求债权人意见,如不同意以物抵债,及时解除措施;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第三次流拍后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第十六条  全市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市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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