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马某利用朋友之间相互信任、不会提防的便利,偷配朋友亲戚家的钥匙潜入家中进行行窃,在盗窃过程中当场被抓。淇滨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蔡某、马某与小兵是好朋友,小兵在姑姑家居住期间,两人经常去找小兵玩,于是萌生了盗窃的邪念。2008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蔡某、马某先后多次到鹤壁市淇滨区某家属院范某家,用偷配的钥匙入室盗窃 ,共盗走奥运鸟巢纪念品两套(经鉴定,价值1396元)、奥运福娃吊饰一套(经鉴定,价值58元)及多个存折和银行卡。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蔡某、马某在被害人范家盗窃时,被范某发现,被告人蔡某被当场抓获。逃离现场的被告人马某接电话后,主动来到现场向民警说明了参与盗窃作案的事实。案发后,追回奥运鸟巢纪念品一套及八个存折,已返还被害人范某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的亲属代其退赔现金75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时未満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能够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