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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不足三个月 再次蹲监悔莫及

  发布时间:2009-05-21 11:34:05


    日前,山城区法院快审快结审结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以被告人王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振军伙同李俊忠(另案处理)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路2号院2号楼下,用自制的“T”字型撬锁工具将郭国富停放的新大洲牌SDH100-41C摩托车盗走,价值4018元(赃物已追回)。2005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振军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振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振军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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