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鹤壁某建材有限公司因为其在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被鹤壁市山城区法院的执行干警们依法冻结,而主动找到法院履行义务,并要求尽快解除冻结,以便其正常经营。
被执行人鹤壁某建材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前些年向山城区的李某借了一部分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到后,该建材公司没有按期还款,李某诉至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建材公司保证分期履行完毕。调解协议达成后,没有想到该公司又未按期履行,无奈之下,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手续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无存款、无房产、车辆和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虽然进行完了执行程序,未能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但是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该公司对外正常经营,这引起了执行干警的注意:该公司肯定还有资金,否则怎么正常经营?执行干警又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经过银行柜台查询,终于查到该公司在鹤壁市某银行有承兑汇票保证金三十余万元。执行干警立即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银行下发了冻结保证金的手续。
被执行人在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后,该公司在银行的信誉受到相当大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受到相当大的限制。该公司主动找到山城区法院的执行干警,承诺马上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要求解除对其保证金的冻结,以便于正常经营。
执行干警提醒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对在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要报以侥幸心理,自以为法院无法执行,到头来信誉受影响,带来不便的后果只能自己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