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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不还 加付迟延履行金

  发布时间:2017-06-13 08:17:30


    6月11日,山城区法院执行局在“夏季雷霆”执行活动中,利用夜间蹲守,成功抓捕一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赖”,申请人不仅领到了迟到七年的工资,还得到了“老赖”支付的迟延履行金。

    2012年,家住山城区长风路的田某经介绍跟着赵某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约定的三个月工期到后,赵某未向田某支付工资,仅仅出具了一张一万多元的欠条。此后,赵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田某无奈之下于2015年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赵某在外承包工地的地址不固定,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寻找都没有找到赵某。

    此次“夏季雷霆”执行活动期间,执行员通多走访了解到赵某老家有几亩小麦,最近有可能回家麦收。执行员向局领导汇报后,通过夜间蹲守,终于将从外地回家麦收的赵某抓获。赵某当天联系家属,不仅将判决书确定的工资一次交齐,还补交了迟延履行金。

    执行干警提醒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赖着不还,不仅不能赖掉帐,还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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