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赵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判决赵某某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1778.2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拒不执行,杜某某向浚县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浚县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拒绝签收。通过网络查控,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希望通过耐心劝导说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一千多块钱,对于你来说也不多,况且申请人是受害者,该给人家的得给人家呀”。但被执行人仍然认为这钱不该自己出,坚决不给,并且态度极度恶劣。执行干警仔细观察被执行人的家,房屋建造、屋内摆设在村里也算豪华了,区区一千多块钱也不给付,这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浚县法院执行干警随即办理了相关手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
然而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仍然不出钱并百般撒泼,将执行干警的衣服扯烂。本想和解了事的申请人看到被执行人如此无赖不讲理,在浚县法院执行干警的引导下决定向浚县法院刑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刑庭立案以后,被执行人见状服了软,在开庭前给付了全部的案款,案件最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