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被告人专业盗窃电动车和摩托车,然后将车卖给废品收购站的阮玉才的案件,依法判处犯有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盗车人李科迪有期一年又六个月、判处废品收购站阮玉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7日至2008年12月19日,李科迪分别在山城区助剂一厂家属院、前进路煤管局家属院、房屋开发公司家属院内、地王广场后一家属楼下盗窃洪都TDH012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800元)、嘉陵JL480Q-5型摩托车 一辆(价值1080元)、本田风速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元)、格尔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530元),并将这几辆脏车卖给阮玉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科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阮玉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玉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科迪、阮玉才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