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淇滨区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该案件可追溯至2007年。原来,早在2007年1月16日,赵某乘坐王某驾驶的轿车行至107国道566公里处,与秦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下肢瘫痪在床,经鉴定赵某构成二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赵某因赔偿事宜与秦某和王某协商未果,遂将其二人诉至淇滨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判令被告秦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90363.20元、被告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81584.23元。根据《2007年世界卫生报告》统计表表明中国女性人均寿命74周岁,故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可以支持赵某更换轮椅费、陪护费至75周岁,如以后另行发生费用赵某可继续主张。
2014年原告赵某年满75周岁,但每年更换轮椅费和护理费用仍继续发生,于是赵某自2014年起每年起诉一次,要求本年度的护理费用。
2017年3月赵某第5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和王某赔偿本年度更换轮椅费、护理费共计33582元。淇滨区法院受理后,了解到因本次事故已经引起了多次诉讼,耗费各方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该院的办案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秦某、王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各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两清,从此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纠纷。